為進一步加強市城投公司投資項目管理工作,依據《十堰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十政規[2015]1號),結合城投投資項目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一條 市城投公司投資項目由市政府確定。投資依據、投資范圍、實施單位、投資收益回報及債務平衡工作等均依市政府文件、紀要及相關批示為據。
第二條 實施單位為項目實施管理的責任主體,嚴格依據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規定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完善項目審批手續。
第三條 城投投資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與市城投公司融資和還貸方案相匹配,做到評估論證科學,審查審批程序合規。
第四條 城投投資項目預算和招標控制價由市財政評審中心編制確定。市財政評審中心依據市城投公司委托函和經審批的設計圖紙,進行項目預算和招標控制價編制。
第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依法依規開展招標工作。招標項目應保持完整統一,合理劃分標段,不得隨意拆分施工內容。
第六條 招標文件需經市財政、審計、城投等單位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審,項目實施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要充分吸收評審意見,確保招投標工作依法規范進行。
第七條 項目勘測、設計、咨詢、評估、招標代理機構、監理、檢測等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確定,相關合同送市城投公司備案。
第八條 項目征遷協調工作由項目實施單位按市政府要求,配合項目轄區政府組織實施。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開工前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不得實質性違背招標文件的要求;施工、監理合同簽訂前需送市財政、審計、城投公司預審。項目開工前,施工、監理合同應送市財政、審計、城投公司備案。
第二章 項目跟蹤變更管理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組織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施工安全。
第十一條 城投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工作,由市審計局負責,具體實施辦法按《投資項目審計暫行辦法》(十審投發[2014]21號)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各參建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單項變更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變更累計超過合同價10%以上的,由項目實施單位報市財政、審計、城投評審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實施單位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合同變更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變更累計在合同價10%以內的,需提前征求城投公司和審計部門意見,設計方出具變更方案,說明變更原因,由設計、施工、監理及實施單位共同簽字確認,變更確認單送審計、城投公司備案。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在每月28日前,向市城投公司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投資完成情況。
第三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城投投資項目資金分項目實行專戶管理,確保??顚S?。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到城投公司指定的銀行開設項目資金專戶,專戶資金使用時需加蓋市城投公司預留印鑒。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使用由市城投公司或項目實施單位向市政府專題請示,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統一安排撥付。市城投公司按合同和施工實際進度監管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之前,設計、施工、監理費用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80%。
第十七條 項目前期辦理審批手續費用,由項目實施單位按市政府投資工程有關規定辦理,收費標準按減免后的下限確定,必要時,項目實施單位向市政府專題報告予以減免。
第十八條 項目各類中介服務收費原則上控制在規定標準的50%以內;對于技術難度較大、服務成本較高的中介收費,確需增加比例的,由項目實施單位依據市場行情提出建議,送市審計、城投會審后確定。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負責審核資金撥付依據,確保資金安全、賬目清楚。
第四章 項目竣工決算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移交,市城投公司、項目移交管理方參加驗收,竣工驗收報告送市審計、城投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項目實施單位將經過初審后的決算資料送市城投公司,由城投公司提交審計局審計??⒐を炇蘸笕齻€月內未向審計部門報審的,市城投公司暫停資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結算超過審定工程造價7%的,超過部分的造價咨詢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并由項目實施單位代扣。
第二十三條 項目檔案資料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移交市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單位和項目管理使用單位。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財務審核完畢后仍有建設資金結余的,結余資金全部退回市城投公司。
第二十五條 項目移交管理工作由項目實施單位向市政府報告,市城投公司參與。項目建成形成的經營性資產和收益歸市城投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 市城投公司作為實施主體的項目管理,依據本意見執行。